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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包头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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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包头落户条件

● 迁入落户条件

凡来我市市区和旗县建制镇落户的外来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以在现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凡购买商品房、交易房等人员,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网签合同以及签订购房协议(事实上已入住的)的。 

2、租住房屋,并办理居住证。

3、直系亲属投靠(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人员落户。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社会团体调入(考录)或聘用的人员。 

6、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落户。 

7、农村牧区籍人员落户。 

8、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等人员落户。

9、中等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或获得县级以上荣誉证人员落户。

● 办理的材料和程序

凡符合以上落户条件的人员,凭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复印件(附缴税票据等材料)、租住房屋合同书(附居住证)、结婚证、直系亲属落户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调动(录用)手续、聘用合同书、士官证、农村牧区户口簿、毕业证、技术人员证、荣誉证等分类落户条件的证明材料,落户人员填写《迁入人员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本着“谁审批,谁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的原则,群众到旗县区市民大厅办理迁入本旗县区落户,由旗县区公安(分)局审核群众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迁入我市落户,由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等有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 办理的时限

凡市外人员迁入落户,负责审核的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公安派出所落户时,必须做到即来即办,不准拖着不办。

● 迁入人员落户住址

本着“人户一致”的原则,对迁入人员落户应按固定住所落户特别对租房落户的人员,解除租房合同后,应将户口迁入现住地,无法迁出的,公安派出所要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严格控制一房多户对迁入人员无法提供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