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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居民医保异地转移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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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居民医保异地转移最新规定

一.省内社保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二.跨省社保转移流程

1、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社保转移申请材料

1、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单

3、养老保险的转移清单

4、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6、单位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准备了这些后交由本单位的人事部经办管理人员统一办理。

社保转移注意事项

1、统筹基金部分(单位缴费):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首次参保缴费在地方的,从1992年1月1日—1998年1月1日首次参保在行业的,从行业参保缴费之日—1998年1月1日),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2、参加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今后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